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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被质疑或投诉未收到财政部门通知,可以正常签订合同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永锋 2021-10-29 10:37:04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事业单位委托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办公家具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招标公告发布后,供应商A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认为办公桌的实质性条款具有明显的品牌倾向性且不符合常理,造成不平等竞争。经采购人核实并答复,该条款存在笔误。代理机构依法发布更正公告予以澄清。供应商A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开标当日,供应商A、B、C、D参与该项目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供应商C中标。中标公告发布后,供应商A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认为其对招标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已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且投诉内容会严重影响评分分数,左右中标结果,造成不公平竞争,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依据法律应暂停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但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并未执行此规定,仍继续组织实施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已严重影响到中标结果,因此质疑中标结果不合法,要求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经代理机构组织复核,原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B、C、D均符合招标文件中涉及办公桌的实质性条款,不存在具有明显的品牌倾向性及不符合常理性的情况,并未造成不平等竞争。据此,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A质疑不成立,同时建议采购人暂停签订合同。供应商A对此质疑答复不满意,再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最终,财政部门裁定供应商A两次投诉均不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项目被质疑或投诉未收到财政部门通知,可以正常签订合同吗?

专家点评

采购人是否有权暂停政府采购活动以及如何判断是否应当暂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是本案引发的一个焦点问题,也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现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设计,决定了它具有很强的时效性、程序性和不可逆性。采购程序一旦启动,除法定情形外,任何人都不得随意更改或暂停终止。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提及“暂停采购”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不难看出,暂停采购基本上都是根据投诉处理的具体需要引发的。这是因为投诉处理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这段时间如果政府采购活动仍然继续进行,一些需要纠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极可能因已经变成“既定事实”而难以纠正甚至无法纠正。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暂停采购是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框架下保障供应商救济权利、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及最小化降低纠错成本的一种途径。

采购人不得擅自暂停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项目从采购意向公开到合同履约验收都具有很强的时限性。对于具有法定时限的采购程序,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定时限执行,不得擅自暂停采购活动。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仅限于合同签订或合同履行环节,不能等同于一般意义上暂停采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均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由此可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有权做出暂停采购活动。若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收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做出的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必须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采购项目出现询问、质疑,并不会触发暂停采购活动,只有当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做出暂停采购活动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方可亦应当暂停采购活动。本案中采购人认为供应商A对招标文件的质疑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应当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虽然供应商A已经就招标文件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但财政部门并未做出暂停采购活动的书面通知。因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并没有权利暂停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依法继续组织开标、评标等后续活动。

采购人要正确履行暂停签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实际操作中,采购人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个困惑,就是出现质疑或投诉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没有收到财政部门暂停采购活动通知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正常签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既是采购人自行决策的权利,又是采购人需要承担的法定义务。采购人作为暂停签订合同的义务主体,需要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切莫操之过急,得不偿失。首先要结合需求调研情况判断采购需求是否科学合理。其次要对照法律法规判断采购程序是否依法合规。第三要结合事实判断质疑事项是否属实以及是否会影响采购结果。最后要围绕采购项目特点判断采购项目的时限要求。采购人可以借鉴《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采购项目进行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采购政策审查、履约风险审查,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论证或向不少于3个有代表性的厂商及财政部门咨询,以便更加正确做出暂停或继续签订合同的决定。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供应商A已经就招标文件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采购人可以在发布中标结果后先暂停签订采购合同,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先进行自我判断;同时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将前期需求调研情况及项目评审情况等实际情况向财政部门反馈,进一步确定投诉是否有可能成立或影响采购结果后,再决定暂停或正常签订合同事宜。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八 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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